貿易訊息
美國「徵收臨時進口附加費」之最新貿易限制措施及海關申報細節

有關美國白宮於 115 年 2 月 20 日發布「徵收臨時進口附加費」總統文告,針對全球進口至美國之貨品採取最新貿易限制措施 

 

一、 措施概要
課徵比例: 針對進口至美國之貨品徵收 10% 臨時從價進口附加費 。
實施日期: 美東時間 115 年 2 月 24 日凌晨 12:01 起生效 。
實施期限: 預計實施至 115 年 7 月 24 日美東時間凌晨 12:01 止 。

 

二、 排除適用(不課徵)之重點產品(詳細清單請見文告附件一及附件二)
電子類: 部分半導體、電子零組件及資料處理設備 。
運輸類: 客用車、輕/中/重型卡車、公共汽車及其部分零件、航空航太產品 。
能源與礦物: 能源產品、某些關鍵礦物、藥品及藥品原料 。
其他: 部分農產品(如牛肉、番茄、柳橙)、受 232 條款約束之貨品 。

 

三、 轉運貨物認定條件
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之貨物,不適用本附加費 :
115 年 2 月 24 日凌晨 12:01 前已於裝運港裝載並前往美國者 。
115 年 2 月 28 日凌晨 12:01 前已進入消費或提貨者 。

川普政府已指示美國貿易代表署(USTR)同步啟動 301 條款調查 ,且川普總統另於社群媒體表示規劃將 10% 稅率提高到 15% ,請務必密切注意相關發展。

 

美國海關申報細節已於115年2月23日公布

 

請各公司業務及報關人員務必依下列指引辦理銷美申報。

一、核心課徵規則
         課徵對象: 從任何國家進口至美國(供消費或自倉庫提取供消費)之貨品 。
         實施期間: 自 115 年 2 月 24 日至 7 月 24 日止(美東時間),為期 150 天 。
         新增稅號: 請統一以 9903.03.01 稅號申報課徵 10% 從價稅 。
二、 免徵(豁免)稅號指引
         若貨品符合下列情境,可免徵 $10 % 附加費,請改以對應稅號申報:
        *轉運貨物 (9903.03.02): 2 月 24 日前已裝船、且 2 月 28 日前已提貨進入消費市場者 。
        *特定工業產品 (9903.03.06): 鋼鐵、鋁製品、半導體製品、中重型/客用車及零件、半成品銅、木製品。
        *民航航太 (9903.03.05): 民用航空器、發動機及零件(須保存預期用途證明文件) 。
        *特定農產品 (9903.03.04): 香櫞、熱帶水果、僅供宗教用途之特定植材與食品 。
        *區域貿易協定: 加拿大 (9903.03.07)、墨西哥 (9903.03.08) 及中美洲自貿協定紡織品 (9903.03.09) 。
        *人文資料 (9903.03.11): 書籍、電影、光碟、藝術品及新聞稿等資訊資料 。

三、 申報順序與作業規範
        進口申報單之 HTSUS 稅號填寫請遵循下列順序:
        1.第 98 章(如適用) 。
        2.第 99 章附加關稅稅號(如 9903.03.01)。
        3.貿易救濟措施順序: 先提報 301 條款,再依序為 122 條款(本案)、232 條款、201 條款 。
        4.最後填寫 第 1 章至第 97 章 之一般關稅稅號。

四 、特別注意事項
        *外貿區 (FTZ) : 於 2 月 24 日後進入外貿區之貨品,未來進入消費市場時, 須以「進入外貿區時」之稅號繳納附加費,以防重新分類規避關稅。

        *文件留存 :凡申報免徵稅號者(如民航、特定農產), 申報人須確保所有能證明貨品用途之支援性文件已妥善存檔備查。
        *退稅:依據本次總統文告徵收之額外關稅,仍適用退稅相關規定。

 

 

 

         附件下載:  (1)美國海關申報細節(2). 文告附件1(3).文告附件2(4).事實文件(5)總統文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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